最近,淘宝正在实施“不当使用他人权利(滥用商标或近似商标)”处罚的措施,对滥用、盗用别人权利的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处罚行为,我举双手赞成,但对淘宝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造成的处罚权利被滥用、处罚范围被扩大化的行为和结果却有一些话不得不吐。
有许多卖家(特别是一些品牌产品配套产品的的卖家),可能只是在一夜之间,店铺里的商品会忽然一下子许多被提示违规了、处罚删掉了,原因是商品标题上可能有别人的品牌名称,处罚理由是“不正当使用别人商标权利”。
随便举个例子:xxxxyyyyy佳能相机6D 60D 7D 5D2闪光灯无线引闪器影室灯触发器(说明:其中xxxx为引闪器品牌,yyyy为引闪器型号),因为里面有“佳能照相机”2字,就被认定为"滥用商标或近似商标",但实际情况是:作为商品标题,为使客户能比较清晰直观了解产品,一般除了要说明产品本身的品牌和规格,在有限长途的标题内,还应尽量能让客户直观看到此产品什么用途,与什么产品配套。所以“佳能照相机”(以防止“尼康”等用户误关注此产品[原谅我又引用了一次别人的注册商标])和后面的相关型号是更为妥切的说明和解释,何来滥用。
更何况淘宝的规则也表明,注册商标是可以被正当引用的,如:在销售商品时,为说明来源、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。因此注册商标不应是敏感词,除了起商标所拥有的产品可以被标注,在其他许多场合是应该可以被正当引用的。
但是,作为“不正当使用别人商标权利”处罚措施的执行方——淘宝,在处罚过程中,却不分场合,许多按照淘宝规则属于正当引用别人商标的合理行为,却被无辜处罚,虽然每个被删除的商品均有一个申诉的入口,而且只能逐个申述、上传材料,虽然被误罚的原因都是一样的。但是,当卖家大量的类似合法的正当引用别人商标的商品别处罚删除,作为卖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,为自己每个被处罚商品逐个去整理收集申述的理由、截图,简直就是天量的工作。
大家都知道"谁主张谁举证"的原则,但在淘宝这次处罚实施中,许多商品却因标题含有别人商标就被处罚“滥用别人商标”,并不给出滥用的依据,同时又把申辩“正当使用”的举证的义务直接推给了无辜卖家。这简直就是“宁错杀一千,决不放过一个”的典型翻版。